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商品价格、交易条件、企业形象、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竞争对手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健康状况、信用状况、能力、品质等进行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