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等发展旅游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开展旅游服务,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开展具有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特色和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乡土文艺创作、群众性文化活动,支持建设乡村戏台、乡村文艺家基地、乡村艺术家工作室等,挖掘、传播优秀文化,助力乡村文化振兴。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