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健全基本服务项目,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夜间文化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开展错时服务和延时服务,提升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提高使用效能。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示,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应急救援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