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