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的地点选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母婴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