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加强消防队伍消防能力建设,配备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