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组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系统特点开展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