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内设置独立于居住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存放、充电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禁止在民用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