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

鼓励单位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