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有关的行为:(一)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二)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三)在居住建筑、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