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有关的行为:

(一)利用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在地下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在居住建筑、地下建筑和集贸市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