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四)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