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在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四)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