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