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港口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