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港口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