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疫或者违反规定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