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并作为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