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省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