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划定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预防方案。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经营管护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其他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