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