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文化、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清单,包括下列文化遗产:

(一)有损毁、灭失、消亡危险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

(二)尚未认定为文物,但有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实物和建筑;

(三)尚未列入市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尚未列入相关保护名单名录、保护规划,但具有保护价值的村落;

(五)有损毁、灭失危险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物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濒危的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