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文化遗产的沿革、分布和保存现状等内容对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归类建档,编制保护规划。

文化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