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建筑物、设施、标志等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