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自治县境内西京古道、观澜书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与古建筑,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二)乐富村农民协会旧址、铁龙头村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三)大桥镇大桥村、深源村等中国传统村落,尚未列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等但具有保护价值的村落;
(四)自治县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说故事、瑶族民歌、客家山歌、瑶族舞蹈等传统文学、音乐、舞蹈、曲艺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语言,瑶族盘王节、瑶族双朝节、瑶族服饰、客家圣祖祭、客家契娭生日等民俗,武操惊狮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瑶族刺绣、苦爽酒酿造等传统技艺,瑶族传统医药;
(五)其他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