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电梯、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