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