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对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召集,统筹协调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