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履行以下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

(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

(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