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履行以下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一)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保证标识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以及具体位置;(二)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三)发现无障碍设施、标识损毁、损坏的,及时维修;(四)发现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