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群团组织和服务机构代表以及有需求者代表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