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保障机制。省、设区的市应当编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