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定期开展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及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褒扬和激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