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完善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学术成果分类评价、代表作评价、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构建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学术评价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