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
(一)对孤儿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四)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采取基本生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其他应当实施分类保障的困境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