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查、监控区域,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设置,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周边可以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道路合理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安全设施和明显标志,并在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等时段安排专人指挥疏导。

城镇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道路未移交市政管理的,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置安全设施,维持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