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可以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

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加强监督。

提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