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