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学生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的,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