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规定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