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以及交通、供热、供排水、供气、供电等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