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列情况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

(一)规划许可、审批情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