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列情况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公众公布:(一)规划许可、审批情况;(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三)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