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