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