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履行建设项目放线、验线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施工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