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