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产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五节 水资源开发第五十一条有效河谷内的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生态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持水体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