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河谷内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与管理。

河谷内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畜牧兽医、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