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科学规划、永续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在河谷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实行先规划后开发、先评价后建设、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