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