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

(三)从事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