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