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风险辨识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